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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二)明确市级部门分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征收、置换等相关工作,协调各区按照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推进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分类实施工作。

  市文物部门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相应资金,指导区财政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制定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

  (三)落实区政府职责。区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开展风貌评估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并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范围内居住困难的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措施。区政府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推进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督促和管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

  三、建立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制度

  对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实行风貌评估、实施计划和实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风貌评估和实施计划。风貌评估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明确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模式、适用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节点做出具体安排。区政府应当将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至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

  (二)实施监管。实施监管包括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评估考核。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申报的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项目认定,经综合平衡,形成本市风貌保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推进情况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四、完善历史风貌保护支持政策

  (一)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征收(拆迁)补偿款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市、区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

  (二)加快出台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为鼓励更多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除原法定保护保留对象外,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新增历史建筑,可以给予开发建筑面积的奖励。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所用土地可以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定向挂牌、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

  (三)进一步完善保护修缮和安置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保护保留历史建筑修缮力度,提高修缮标准,积极推进厨卫设施成套使用,不断改善居住环境,以保护修缮改造为主的项目纳入旧改任务和计划。在居民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研究并采取“协议置换”“居民抽稀”“征而不拆”等多种方式实施。

  (四)逐步健全其他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消防、抗震、水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从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角度出发,分别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和技术标准。

  五、明确保护更新模式

  各区政府在风貌评估阶段,可以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历史毛地出让”、旧区改造等不同情形,合理确定保护更新模式,鼓励多方共同参与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六、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

  (一)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相关部门,将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方式、日常保护修缮维护、物业持有、持有年限、项目的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等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实行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强化评估考核。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进行监管,对相关规划调整、土地房屋征收、置换、土地供应、保护修缮等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请认定的有关依据。

  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二)明确市级部门分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征收、置换等相关工作,协调各区按照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推进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分类实施工作。
  市文物部门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相应资金,指导区财政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制定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
  (三)落实区政府职责。区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开展风貌评估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并落实历史风貌保护范围内居住困难的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措施。区政府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推进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督促和管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
  三、建立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管理制度
  对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实行风貌评估、实施计划和实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风貌评估和实施计划。风貌评估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明确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模式、适用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节点做出具体安排。区政府应当将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至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
  (二)实施监管。实施监管包括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评估考核。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申报的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项目认定,经综合平衡,形成本市风貌保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推进情况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四、完善历史风貌保护支持政策
  (一)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征收(拆迁)补偿款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别设立市、区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支出及重点旧改地块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等。
  (二)加快出台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允许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用地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进行用地性质和功能调整。为鼓励更多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除原法定保护保留对象外,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新增历史建筑,可以给予开发建筑面积的奖励。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所用土地可以按照保护更新模式,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定向挂牌、存量补地价等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带保护保留建筑出让。
  (三)进一步完善保护修缮和安置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保护保留历史建筑修缮力度,提高修缮标准,积极推进厨卫设施成套使用,不断改善居住环境,以保护修缮改造为主的项目纳入旧改任务和计划。在居民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研究并采取“协议置换”“居民抽稀”“征而不拆”等多种方式实施。
  (四)逐步健全其他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消防、抗震、水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从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角度出发,分别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和技术标准。
  五、明确保护更新模式
  各区政府在风貌评估阶段,可以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历史毛地出让”、旧区改造等不同情形,合理确定保护更新模式,鼓励多方共同参与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
  六、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
  (一)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相关部门,将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方式、日常保护修缮维护、物业持有、持有年限、项目的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等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实行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强化评估考核。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进行监管,对相关规划调整、土地房屋征收、置换、土地供应、保护修缮等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请认定的有关依据。
  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