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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上海2035”,进一步加强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解读

2018-7-27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局制定的《关于落实“上海2035”,进一步加强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在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指导下,上海已从以增量扩张为主的增长型规划转入了以提质增效为主的转型发展新阶段。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上海2035”)通过划定战略预留区,建立空间留白机制,远近结合、留有余地,为未来发展留足稀缺资源和战略空间。为实施好“上海2035”,进一步完善空间留白机制,加强战略预留区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全面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在落实“底线约束、内涵发展”的同时,强化“弹性适应”,制定本《通知》。主要为加强战略预留区的规划和土地管理。一是突出战略预留区管理工作重点,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强化政府的土地调控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二是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处理好规划预控和企业正常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刚性控制和弹性管理的关系,处理好分区、分类管理的关系。三是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市级为主、市区协同的管理体制,强化专业部门作用,深化部门协同机制,完善全过程管理体系。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就空间留白的意义、工作原则、战略预留区的空间落地、规划启动机制、过渡期规划和土地管理要求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予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战略预留区的空间落地。《通知》明确,各层次规划编制中应对战略预留区深化落实,战略预留区总体规模不减少,总体布局不作重大调整,具体边界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微调。战略预留区控制线纳入我局规划土地管理审批系统(“大机系统”)作为依据。除在规划编制中进行调整以外,战略预留区边界调整也可由各区政府向市规土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调整方案应符合战略预留区划定的基本要求并经专题论证。

  2.关于战略预留区规划启动机制。《通知》明确,建立市规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委、市住建委等市级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规土局向联席会议提出战略预留区用地申请,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审议,市规土局根据专家和联席会议意见进行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市政府同意规划启动后,由市规土局会同相关区政府依法合规开展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规划批准后对涉及的战略预留区块予以调减,不再作为战略预留区进行管理。

  3.关于战略预留区过渡期规划和土地管理。《通知》按照规划编制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土地储备管理等三各方面明确管理要求。

  在规划编制管理方面。暂停战略预留区已批控规的实施和规划编制。绿化、交通、市政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以及涉及城市安全的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开展专项规划编制或控规调整。对于中心城、沿长江干流及黄浦江1公里范围以外的战略预留区内现状企业,因扩建涉及编制或调整控规的,经区政府同意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土局、市环保局、市科委等市相关部门按照优质项目标准联合认定后,允许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允许绿化、交通、市政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以及涉及城市安全的项目按照规划进行项目建设。允许已合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批准的许可证继续建设。对于现状企业的改扩建诉求,分区、分类提出了如下操作路径和要求:允许在不超过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建;允许按照优质项目标准认定后在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下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其中位于中心城、长江干流及黄浦江1公里范围内的现状优质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土局、市环保局、市科委等市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其他范围内的现状优质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区政府认定。

  在土地储备管理方面。允许办理土地储备相关的规划和土地管理手续。收储土地可以用于临时绿化等,具体按照《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关于战略预留区的监督管理。《通知》明确,各区政府应对战略预留区内的低效用地采取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及时予以腾退,加快推进战略预留区土地储备,加强战略预留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战略预留区的生态环境,对战略预留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加大执法监督和违法查处力度。市规土局应对各区战略预留区规划建设遵照《通知》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落实“上海2035”,进一步加强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解读
  2018-7-27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我局制定的《关于落实“上海2035”,进一步加强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在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指导下,上海已从以增量扩张为主的增长型规划转入了以提质增效为主的转型发展新阶段。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上海2035”)通过划定战略预留区,建立空间留白机制,远近结合、留有余地,为未来发展留足稀缺资源和战略空间。为实施好“上海2035”,进一步完善空间留白机制,加强战略预留区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全面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在落实“底线约束、内涵发展”的同时,强化“弹性适应”,制定本《通知》。主要为加强战略预留区的规划和土地管理。一是突出战略预留区管理工作重点,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强化政府的土地调控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二是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处理好规划预控和企业正常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刚性控制和弹性管理的关系,处理好分区、分类管理的关系。三是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市级为主、市区协同的管理体制,强化专业部门作用,深化部门协同机制,完善全过程管理体系。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就空间留白的意义、工作原则、战略预留区的空间落地、规划启动机制、过渡期规划和土地管理要求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予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战略预留区的空间落地。《通知》明确,各层次规划编制中应对战略预留区深化落实,战略预留区总体规模不减少,总体布局不作重大调整,具体边界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微调。战略预留区控制线纳入我局规划土地管理审批系统(“大机系统”)作为依据。除在规划编制中进行调整以外,战略预留区边界调整也可由各区政府向市规土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调整方案应符合战略预留区划定的基本要求并经专题论证。
  2.关于战略预留区规划启动机制。《通知》明确,建立市规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委、市住建委等市级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规土局向联席会议提出战略预留区用地申请,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审议,市规土局根据专家和联席会议意见进行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市政府同意规划启动后,由市规土局会同相关区政府依法合规开展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规划批准后对涉及的战略预留区块予以调减,不再作为战略预留区进行管理。
  3.关于战略预留区过渡期规划和土地管理。《通知》按照规划编制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土地储备管理等三各方面明确管理要求。
  在规划编制管理方面。暂停战略预留区已批控规的实施和规划编制。绿化、交通、市政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以及涉及城市安全的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开展专项规划编制或控规调整。对于中心城、沿长江干流及黄浦江1公里范围以外的战略预留区内现状企业,因扩建涉及编制或调整控规的,经区政府同意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土局、市环保局、市科委等市相关部门按照优质项目标准联合认定后,允许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允许绿化、交通、市政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以及涉及城市安全的项目按照规划进行项目建设。允许已合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批准的许可证继续建设。对于现状企业的改扩建诉求,分区、分类提出了如下操作路径和要求:允许在不超过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建;允许按照优质项目标准认定后在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下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其中位于中心城、长江干流及黄浦江1公里范围内的现状优质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土局、市环保局、市科委等市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其他范围内的现状优质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区政府认定。
  在土地储备管理方面。允许办理土地储备相关的规划和土地管理手续。收储土地可以用于临时绿化等,具体按照《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关于战略预留区的监督管理。《通知》明确,各区政府应对战略预留区内的低效用地采取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及时予以腾退,加快推进战略预留区土地储备,加强战略预留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战略预留区的生态环境,对战略预留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加大执法监督和违法查处力度。市规土局应对各区战略预留区规划建设遵照《通知》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