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办理环节: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可以在受理申请决定前撤回申请 ,需要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报告。需要申请人签收测绘材料凭证,经登记后退回材料,并根据需要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完成受理送达。
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划拨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