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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鲁建路(浦星公路-恒南路)道路新建工程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304号
批准日期 2018-07-20 00:00:00
行政区划 闵行区
项目位置 东至恒南路、西至浦星公路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告[2018]第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30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恒南路、西至浦星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11组19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3.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1组1151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45平方米、建设用地2230.9平方米、未利用地3843.7平方米。

3、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2组261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36.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80.3平方米。

4、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3组16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16.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80.1平方米。

5、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4组146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51.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6.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4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43.4平方米、建设用地2230.9平方米、未利用地5220.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0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江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8月1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4313654 监督电话: 33885797

联系人:沈伟波 联系地址:联航路152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7月26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告[2018]第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30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恒南路、西至浦星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11组19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3.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1组1151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45平方米、建设用地2230.9平方米、未利用地3843.7平方米。
3、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2组261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36.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80.3平方米。
4、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3组16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16.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80.1平方米。
5、 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4组146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51.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6.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74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43.4平方米、建设用地2230.9平方米、未利用地5220.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0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江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8月1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4313654 监督电话: 33885797            
联系人:沈伟波 联系地址:联航路152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