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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金汇镇泰青公路东侧,人民港南侧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290号
批准日期 2018-07-18 00:00:00
行政区划 奉贤区
项目位置 东至泰东港,南至泰东新村,西至泰青公路,北至人民港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告[2018]第0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7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29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泰东港,南至泰东新村,西至泰青公路,北至人民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光辉村14组2619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47.6平方米、建设用地20819.5平方米、未利用地2232.3平方米。

2、 光辉村13组1777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09.5平方米、建设用地10503.3平方米、未利用地1062.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3974.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57.1平方米、建设用地31322.8平方米、未利用地3294.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奉〕拟征地告[2018]第04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规土局金汇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8月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186741 监督电话: 57182031

联 系 人:丁慧 联系地址: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7月23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告[2018]第0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7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29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泰东港,南至泰东新村,西至泰青公路,北至人民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光辉村14组2619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47.6平方米、建设用地20819.5平方米、未利用地2232.3平方米。
2、 光辉村13组1777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09.5平方米、建设用地10503.3平方米、未利用地1062.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3974.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57.1平方米、建设用地31322.8平方米、未利用地3294.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奉〕拟征地告[2018]第04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规土局金汇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8月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186741 监督电话: 57182031            
联 系 人:丁慧 联系地址: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7月23日